摘要: 省政府同意山東海明化工有限公司“3·18”較大爆炸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提交的《濱州市沾化區山東海明化工有限公司“3·18”較大爆炸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
魯政字〔2015〕191號
濱州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同意山東海明化工有限公司“3·18”較大爆炸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提交的《濱州市沾化區山東海明化工有限公司“3·18”較大爆炸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36號)等有關規定。事故調查組堅持“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總結了事故教訓,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責任調查工作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責任認定。山東海明化工有限公司“3·18”較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調查組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依法依紀追究以下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責任:
(一)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1.劉濤,山東海明化工有限公司雙氧水車間副主任,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張亮,山東海明化工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3.王科學,山東海明化工有限公司總經理,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
要負責人。
以上人員屬中共黨員的,建議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后,由當地紀檢監察機關或負有管轄權的單位及時給予相應黨紀處分。
(二)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1.魏宏強,中共黨員,山東海明化工有限公司雙氧水車間技術專工。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2.孟維政,中共黨員,山東海明化工有限公司電儀設備科科長。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3.孫波,中共黨員,山東海明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環保科科長。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羅懷玉,中共黨員,山東潤興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兼山東海明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長。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5.何永,中共黨員,山東潤興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6.馬春陽,中共黨員,山東沾化經濟開發區安監大隊大隊長。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7.王東山,中共黨員,山東沾化經濟開發區經濟發展局副局長,負責園區安全生產工作。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8.季海防,中共黨員,山東沾化經濟開發區黨工委委員(正科級)、黨政辦公室主任,開發區安委會副主任、安委會辦公室主任,負責園區的安全生產工作。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9.任科,中共黨員,濱州市沾化區安監局危化監管室主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三)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問責及處罰建議。
1.馬景剛,中共黨員,濱州市沾化區安監局黨組書記、局長,分管危化品安全監管工作。責令其向沾化區委、區政府作出深刻檢查,由沾化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對其誡勉談話。
2.張樹彬,中共黨員,山東沾化經濟開發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副處級)、經濟發展局局長。責令其向濱州市沾化區委、區政府作出深刻檢查,由濱州市沾化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對其誡勉談話。
3.王守澤,中共黨員,濱州市沾化區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城北工業園黨工委書記。責令其向沾化區委、區政府作出深刻檢查,由沾化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對其誡勉談話。
4.責成山東沾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沾化區安監局向沾化區委、區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5.責成濱州市沾化區委、區政府向濱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6.責成濱州市、沾化區安監局分別依法依規對事故企業及其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四、同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關單位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嚴格落實《調查報告》中提出的各項防范和整改措施,并舉一反三,推進安全生產工作,確保安全生產形勢穩定。
五、濱州市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和沾化區政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權限及程序,抓好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處理意見的落實,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事故處理落實情況要及時向省監察廳、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報告。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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