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質檢特〔2010〕4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質量技術監督局,有關單位: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22號)的規定,為了進一步貫徹實施《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完善壓力容器制造許可工作,針對空調制冷行業用容積小于25L或者直徑小于150mm的小型壓力容器,總局組織制訂了《空調制冷行業小型壓力容器制造許可條件(試行)》(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此條件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實施,請認真貫徹執行,并督促本地相關制造企業在本通知印發之日起一年內完成許可證申領工作。對逾期未取得許可的企業應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執行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
原《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條件》(國質檢鍋〔2003〕194號文附件1)第十六條中“如制造的壓力容器設計壓力<10MPa, 同時最大直徑<150mm且水容積<25L,則無須申請壓力容器制造許可。”的規定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廢止。
附件:《空調制冷行業小型壓力容器制造許可條件(試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空調制冷行業小型壓力容器制造許可條件(試行)
第一條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理辦法》和《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本條件適用于以液化氣體為制冷劑,容積小于25L或者內直徑小于150mm的空調制冷行業小型壓力容器制造單位(以下簡稱制造單位),制造單位應當取得D1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書(限空調制冷行業小型壓力容器),已具備A1級、A2級、A3級、C級、D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資格的制造單位,可以制造空調制冷行業和其他小型壓力容器。
第三條 空調制冷行業小型壓力容器制造許可條件包括資源條件、質量保證體系和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三個方面,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當持續滿足制造許可條件的要求。
第四條 空調制冷行業小型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應當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要求。容積大于1L并且小于25L的壓力容器設計應當由具有A1級、A2級、A3級、C級、D級壓力容器設計許可資格的單位進行。制造單位對其制造的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負責。
注:相應產品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相應標準化組織制定的技術規范,如無前三類標準或規范時也可采用經過備案的企業標準。
第五條 制造單位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質量保證體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建立文件化的且與其產品制造相適應的質量保證體系,并且能有效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
第六條 制造單位應當具有獨立完成壓力容器產品成型、組裝、焊接、耐壓試驗、檢驗等制造過程的能力。壓力容器產品需要進行無損檢測、熱處理、理化檢驗時,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資格或者能力的單位承擔。無損檢測分包單位應當具有經核準的特種設備無損檢測資質。制造單位應當對所委托工作進行質量控制,并且納入制造單位壓力容器質量保證體系的控制范圍。
第七條 制造單位應當具有法定資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或當地政府的注冊登記。
第八條 制造單位應當具備滿足壓力容器產品制造需要的場地和場所,并且滿足以下要求:
(一)有滿足壓力容器產品制造需要的車間;
(二)有存放壓力容器材料和產品的庫房和專用場地,并且有有效的防護措施,合格區與不合格區有明顯的標志;
(三)有滿足焊接材料存放要求的專用庫房或者場所;
(四)有與所制造產品相適應的耐壓試驗專用場地;
(五)有法規、標準和壓力容器技術資料的專用儲存場所。
第九條 制造單位應當有滿足壓力容器產品制造需要的各方面人員,經過專門的崗位培訓與考核,并且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條 制造單位應當有滿足壓力容器產品制造要求的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具備一定工作經歷和能力的下列質量保證體系責任人員:
(一)質量保證工程師;
(二)工藝及標準化責任人;
(三)材料責任人
(四)焊接責任人;
(五)無損檢測和理化檢驗責任人(必要時);
(六)產品檢驗責任人;
(七)設備及計量責任人。
質量保證工程師應當有從事壓力容器制造、檢驗或質量管理五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其他責任人應當有從事所負責專業三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并且至少具有下表所列理工科相關專業的學歷或者技術職稱。根據壓力容器產品制造的需要,一個責任人崗位可以由兩個及以上的人員擔任,但是應當明確每個人的職責;必要時,一個人員也可兼任兩個責任人崗位。
責任人 |
學歷 |
技術職稱 |
質量保證工程師 |
本科 |
工程師 |
工藝及標準化責任人 |
大專 |
工程師 |
材料責任人 |
大專 |
助理工程師 |
焊接責任人 |
大專 |
助理工程師 |
無損檢測和理化檢驗責任人 |
大專 |
助理工程師 |
產品檢驗責任人 |
大專 |
助理工程師 |
設備及計量責任人 |
中專 |
助理工程師 |
第十一條 制造單位應當具有滿足壓力容器產品制造需要的理工科大專以上學歷、助理工程師以上職稱或者高級技師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人;有滿足產品制造所需的持證焊工和合格項目。
第十二條 制造單位應當具有滿足壓力容器產品制造需要的切割下料設備、沖壓成形設備、機加工設備、焊接設備、表面處理設備、油漆設備等和必要的工裝。
第十三條 制造單位應當具有滿足壓力容器產品制造需要的幾何尺寸檢查與測量工具、耐壓試驗裝置、泄漏試驗裝置等。
第十四條 制造單位應當具有滿足壓力容器產品制造需要的有效版本的法規標準等文件資料。
第十五條 制造單位取證時,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許可鑒定評審細則》(TSG Z0005-2007)規定的數量準備壓力容器試制產品。試制產品的制造工藝應當包括成型、組焊、耐壓試驗和泄漏試驗過程。
第十六條 制造單位換證時,應當有持續制造相應壓力容器產品的制造業績。換證評審時一般應當有在制產品。如果一個換證周期內制造單位生產的相應壓力容器產品少于4臺(批),換證評審時必須有在制產品。
第十七條 制造單位應當符合以下專項條件:
(一) 有滿足生產需要的氣體保護釬焊設備或者其它氣體保護焊接設備以及產品充氮貯存設備;
(二) 有滿足生產要求的清潔度檢測儀器和表面涂層鹽霧試驗設備,表面無涂層或者工業用產品除外;
(三) 有進行爆破試驗的設備和設施;
(四) 以自動焊為主的制造單位,持證焊工不少于2名,以手工焊為主的制造單位,持證焊工不少于4名,并且至少有2項合格項目;
(五)有相應壓力容器產品企業標準。
第十八條 取得制造許可的單位應當在許可范圍內制造壓力容器,接受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
第十九條 其他小型壓力容器(蓄能器除外)的制造許可參照本條件執行。
第二十條 本條件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單位名稱:山東省特種設備協會
賬 號:1602023919200059151
開 戶 行:濟南工商銀行趵突泉支行
稅 號:51370000MJD6177755
聯系地址:濟南市華能路89號山東質監綜合服務大廈2樓2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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