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節能獎勵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山東省節能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節約資源基本國策,加快建設節約型社會,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發〔2006〕28號文件進一步加強節能工作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06〕108號)精神,省政府設立節能獎。
第二條 省節能獎設特別獎和優秀獎2個類別、6個獎項。
(一)特別獎:山東省節能突出貢獻單位、山東省節能突出貢獻企業、山東省重大節能成果。每個獎項設3-5個名額。
(二)優秀獎:山東省節能先進單位、山東省節能先進企業、山東省優秀節能成果。每個獎項設50個左右名額。
第三條 山東省節能突出貢獻企業、山東省重大節能成果、山東省節能先進企業、山東省優秀節能成果每年評選1次;山東省節能突出貢獻單位、山東省節能先進單位每2年評選1次。
第四條 符合特別獎評選條件的單位、企業和成果少于本辦法規定的獎勵名額時,可以部分或全部空缺。
單位、企業和節能成果同時具備單項獎勵條件的,不重復獎勵。
第五條 省節能獎的推薦、評審工作堅持科學、客觀、真實、公開、公正、公平、擇優的原則。
第六條 省節能辦會同省人事廳負責省節能獎評選的組織管理工作,成立由經貿、人事、財政、監察等政府管理部門和企業、研究機構、社會團體等方面專家組成的評審委員會,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展評審工作。
第七條 省節能獎評選范圍:
(一)山東省節能突出貢獻單位和山東省節能先進單位從我省科研機構、社會團體、城市社區、政府及其部門中評選。
(二)山東省節能突出貢獻企業和山東省節能先進企業從我省用能企業中評選。
(三)山東省重大節能成果和山東省優秀節能成果從在我省推廣實施的節能技術、產品、工程項目中評選。
第八條 省節能獎評選條件:
(一)山東省節能突出貢獻單位:在節能管理、科研、技術推廣等方面有重大創新,做出突出貢獻。其中,是科研機構或節能技術服務單位的,當年實現社會節能量在2萬噸標準煤以上;與省政府簽訂節能目標責任書的單位,在滿足上述條件的同時,要完成責任書規定的各項節能任務,并超額完成節能指標。
(二)山東省節能突出貢獻企業:單位產品(產值)能耗連續2年保持全國領先水平,當年實現節能量在4萬噸標準煤以上。與省政府簽訂節能目標責任書的企業,在滿足上述條件的同時,要完成責任書規定的各項節能任務,并超額完成節能指標。
(三)山東省重大節能成果:擁有我省自主知識產權,節能技術水平居全國領先,在我省推廣實施1年以上。其中,節能技術、產品在我省推廣使用年實現節能量10萬噸標準煤以上;節能工程項目年實現節能量3萬噸標準煤以上。
(四)山東省節能先進單位:在節能管理、科研、技術推廣等方面有較大創新,做出較大貢獻。其中,是科研機構或節能技術服務單位的,當年實現社會節能量在5千噸標準煤以上;與省政府簽訂節能目標責任書的單位,在滿足上述條件的同時,要完成責任書規定的各項節能任務,并超額完成節能指標。
(五)山東省節能先進企業:單位產品(產值)能耗連續2年保持全省領先,當年實現節能量在5千噸標準煤以上。與省政府簽訂節能目標責任書的企業,在滿足上述條件的同時,要完成責任書規定的各項節能任務,并超額完成節能指標。
(六)山東省優秀節能成果:擁有我省自主知識產權,節能技術水平居全省領先,在我省推廣實施1年以上。其中,節能技術、產品在我省推廣使用年實現節能量3萬噸標準煤以上;節能工程項目年實現節能量1萬噸標準煤以上。
第九條 省節能獎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設區的市政府;
(二)省政府有關部門和直屬機構。
駐魯中央單位、企業獎勵項目由省政府相關部門推薦。
第十條 具備評選條件的單位、企業可向第九條所列單位提出申報,并提交省節能獎申報表及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等有關材料。
第十一條 各設區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機構將推薦材料報省節能辦。推薦單位對推薦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省節能辦對推薦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后,會同省人事廳組織評審委員會進行評選,提出獎項候選名單,并在省級新聞媒體上公示。根據公示結果,提出省節能獎建議名單,報省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省政府向獲獎單位、企業、成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牌,并向山東省節能突出貢獻單位、山東省節能突出貢獻企業、山東省重大節能成果、山東省優秀節能成果頒發獎金。
第十四條 省節能獎獎金數額如下:
山東省節能突出貢獻單位每個單位獎金100萬元;山東省節能突出貢獻企業每個企業獎金100萬元;山東省重大節能成果每項獎金100萬元。
山東省優秀節能成果每項獎金5萬元。
第十五條 省節能獎獎金從省財政安排的節能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六條 參評單位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參加評獎的資格;已經獲獎的,撤銷已獲獎項,5年內不得再次參加評選。
第十七條 推薦單位參與騙取節能獎勵的,省政府給予通報批評;評審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八條 設區的市政府應當參照本辦法設立市級節能獎。
第十九條 能源生產經營單位和用能單位應當制訂和實施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節能獎勵制度。
第二十條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省節能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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