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檢特函〔2017〕26 號
貴州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你局《貴州省質監局關于<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實施過程中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在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下簡稱“場車”)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制修訂頒布實施之前,有關檢驗工作暫按照如下意見處理:
一、場車的定期(含首次)檢驗,其項目按照《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N0001—2017,以下簡稱《場車規程》)的要求設定。對于場車中的叉車,各檢驗機構應按照《場車規程》,并參考相應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內容和要求,制定檢驗指導書,開展檢驗。對于場車中的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輛,各檢驗機構應按照《場車規程》,并參考GB/T 21268-2014《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通用技術條件》等標準,制定檢驗指導書,開展相應檢驗。
二、在場車定期(含首次)檢驗中,檢驗結果判定按照如下原則處理: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合格”;檢驗項目有不合格項,且無法整改的,判定為“不合格”; 檢驗項目有不合格項,可以通過整改達到要求,在雙方商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且復檢合格的,判定為“復檢合格”,復檢時仍有不合格項的,判定為“復檢不合格”。
三、《場車規程》中的檢驗項目和內容與《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規程(2002版)》等存在不一致的,以《場車規程》為準。
特此函復。
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
2017年5 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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