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檢鍋函(2003)60號
湖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你省十堰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有關問題的請示》(十質技監字[2003]102號)收悉。經研究,現將請示的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的職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安全監察職責主要表現為兩種方式,一是實施包括特種設備生產許可、使用許可、作業人員資格許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許可在內的市場準入制度;
二是實施包括強制檢驗、現場執法檢查、事故處理、監察人員責任追究在內的監督檢查活動。其中,關于現場執法檢查的實施,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群眾舉報、上級安排和本地工作實際的需要,自行決定組織開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檢查活動,檢查的重點是學校、幼兒園、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不需要也不可能對所有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實施全覆蓋、不間斷地跟蹤監督檢查。
二、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全面負責(《條例》 第九條第二款)。
按照《條例》規定,使用單位有違反《條例》擅自安裝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如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對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實施使用登記、安裝監檢、人員資格考核等安全監察活動中,發現使用單位有違反《條例》和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存在事故隱患,而不依照《條例》的規定處理的,那么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條例》第八十六條)。
三、根據《條例》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及國家質檢總局、建設部《關于開展起重機械安全專項整治的通知》(國質檢鍋聯[2003]170號)精神,自2003年6月1日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的設計、制造單位許可、檢驗檢測機構核準、事故處理工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安裝、使用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即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的安裝資質審批、使用登記、操作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此復。
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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