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質檢特函〔2007〕9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關于開展起重機械專項治理攻堅戰的有關要求,兩個多月來,各級質監部門認真部署,全面排查,發現并消除了一批事故隱患。為推進專項治理攻堅戰的深入開展,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技術資料缺失的處理
在用起重機械的技術資料至少應當包括總圖、電氣原理圖、安裝和使用與維護說明書。鑒于部分省已開展起重機械安裝監督檢驗試點工作,凡試點期間安裝的起重機械,還應提供安裝監督檢驗資料;試點以外的地區,不要求使用單位提供安裝監督檢驗資料。
使用單位應向原設計、制造單位索取缺失資料。索取資料確有困難的,使用單位應約請具有相應資格的起重機械改造單位進行必要的技術測試、改造,通過改造補齊技術資料。
二、關于在用起重機械無證制造、安裝、改造問題的處理
根據《關于機電類特種設備辦理許可證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質檢法〔2004〕)164號),起重機械制造、安裝、改造許可過渡截止日期為2005年3月31日。在此日期以前出廠、安裝、改造的在用起重機械(含使用單位自制自用的起重機械),不要求提供相應的許可證書。2005年3月31日以后無證制造、安裝、改造的在用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約請具有相應資格的制造單位或安裝、改造單位進行評估判定并補齊技術資料。評估判定應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規定進行;評估結束后,評估單位應出具評估判定報告。
三、關于檢驗問題
符合前述規定,技術資料齊全并按要求進行了評估判定的,使用單位應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報檢驗。檢驗要按照《起重機械監督檢驗規程》(國質檢鍋〔2002〕296號)的驗收檢驗要求進行。其中,冶金起重機械的檢驗還應執行《關于冶金起重機械整治工作有關意見的通知》(質檢辦特〔2007〕375號)的規定。
四、關于辦理使用登記
經檢驗合格的,使用單位應持補齊的技術資料、達到要求的評估判定報告、檢驗報告等,按照有關規定向質監部門申請辦理使用登記。
五、關于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規定
起重機械的司機、司索和指揮人員必須持有相應項目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使用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起重機械作業人員管理制度,確定起重機械額定作業人員數量,并配備足夠持證作業人員,保證持證上崗。
六、關于簡易升降機的制造和使用
簡易升降機是指以曳引機、卷揚機、電動葫蘆、液壓泵站或者電機作為驅動裝置,通過鋼絲繩、齒輪齒條或者鏈條拖動吊籠,沿垂直(或與垂直方向傾斜度小于15°) 井道內的剛性導軌運載貨物的起重機械(已經納入電梯、施工升降機范圍管理的除外)。對簡易升降機的安全監管,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停止簡易升降機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許可的申請受理。從本通知發布之日起,總局和省級質監部門不再受理簡易升降機的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許可申請。已經取得許可的企業,在許可證書有效期內仍可從事相應活動,有效期屆滿后不予換證。
(二)各省級質監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在用簡易升降機的監管措施。使用此類起重機械,必須滿足下列基本安全要求:具有斷繩保護、層門聯鎖保護,以及失電、短路、過載、斷錯相等電氣保護功能;設置停層止擋裝置或防墜裝置、起重量限制器、行程極限開關、緩沖裝置、防止人員靠近吊籠等安全保護裝置;操縱機構必須設置在吊籠外面;必須在顯著位置張貼嚴禁載人、額定載重量和檢驗合格等標識。簡易升降機的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
七、關于在用起重機械 “八不檢”的實施問題
總局《關于印發起重機械專項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質檢特〔2007〕377號),對在用起重機械提出了“八不檢”的要求,即:無證或超范圍制造的不檢驗,缺少型式試驗報告或型式試驗報告未覆蓋的不檢驗,無證或超范圍安裝的不檢驗,無證或超范圍修理改造的不檢驗,未辦理安裝告知手續的不檢驗,未辦理使用登記的不檢驗,主要部件或整機使用壽命到期的不檢驗,沒有相應持證作業人員操作的不檢驗。在專項治理過程中,屬于本通知規定的隱患治理工作,不受“八不檢”限制,可以進行相關檢驗。除此以外,應嚴格執行“八不檢”的規定。同時,檢驗機構在檢驗中發現嚴重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告知使用單位,并報告當地質監部門。
各地在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報告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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