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廣東省質監局關于明確叉車使用特定區域的請示》(粵質監〔2017〕21號)、《廣東省質監局關于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修理許可有關問題的請示》(粵質監〔2017〕63號)、《廣東省質監局關于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使用登記有關問題的請示》(粵質監〔2017〕82號)收悉。
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廣東省質監局關于明確叉車使用特定區域的請示》(粵質監〔2017〕21號)、《廣東省質監局關于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修理許可有關問題的請示》(粵質監〔2017〕63號)、《廣東省質監局關于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使用登記有關問題的請示》(粵質監〔2017〕82號)收悉。經研究,回復如下:
一、關于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修理、改造許可
按照行政許可改革的有關要求,總局正在修訂包括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下簡稱“場車”)修理許可在內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規則。在新的許可規則頒布施行前,機動工業車輛(叉車)和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輛的修理許可條件,分別按照《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試行)》(國質檢鍋〔2003〕251號)中起重機械(輕小型起重設備)和大型游樂設施修理的B級許可條件,以及《質檢總局辦公廳關于實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若干問題的通知》 (質檢辦特函〔2017〕523號)中關于行政許可的要求執行。鑒于以上工作各省進度不一,此項工作過渡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按照《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N0001-2017,以下簡稱場車規程)第2.1.1條(3)項的要求,場車改造應當由取得相應制造許可的單位實施,其改造許可范圍對應到制造許可證中設備的品種、主參數(含叉車防爆等級,下同)。為方便企業,按照行政許可改革的精神,已經取得場車制造許可的單位,可以從事其制造許可范圍內場車的改造、修理,無需再單獨取證。
二、關于在用場車的使用登記
2017年6月1日場車規程實施之前,以自然人作為使用單位已經辦理場車使用登記的,目前繼續有效。使用登記機關應督促使用登記的自然人辦理營業執照,并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變更使用登記。
三、關于場車使用區域的問題
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總局于2014年10月公布了新修訂的《特種設備目錄》,納入監管的場車使用區域,限定為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
質檢總局辦公廳
2017年8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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