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帶起重機作為特種設備中流動式起重機的一個品種,在國民生產建設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并且我國已經擁有多臺自主研發制造的、世界第一的、最大起重量4000t的履帶起重機,已經引領世界履帶起重機的發展。超大型履帶起重機也被稱為“大國重器”,在國家重點工業建設項目包括化工行業、核電和風電行業起到關鍵作用,對我國經濟高質量的發展有舉足輕重的意義。像這種有的貨值過億的履帶起重機的檢驗,作為檢驗機構的檢驗應該慎之又慎,力求做到科學、準確、規范的檢驗。筆者就目前檢驗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各位同行一同探討一下。
一、幾起典型的履帶起重機事故
2003年3月26日山東一公司德馬格CC1400X型履帶起重機配合拆卸塔機,由于基礎原因導致整機傾覆(見圖1)。在當時,250t的履帶起重機噸位數也算屈指可數的大型吊裝設備了。
2005年10月22日東電某公司德馬格CC2800型600噸履帶起重機,在吊裝水冷壁過程中,因風力較大引起整機傾覆的事故。(見圖2)
2011年10月10日,酒泉工業園區一施工現場的1臺QUY1000型1000t履帶起重機在作業過程中突然傾倒,5人當場被砸身亡,1人受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起重機路基板傾斜度超標,導致吊臂傾斜,在起吊過程中產生側向屈曲變形。(見圖3)
2020年6月9日上午,在武漢一施工項目中,一臺350t履帶起重機在起吊鋼筋籠時發生側翻,大臂部分砸在一旁大道上,砸中路邊一正在行駛的車輛,造成2人受傷。(見圖4)
通過幾起事故可以說明履帶起重機事故還是時有發生,雖然履帶起重機在起重機械中的占有量偏少,但作為監管和檢驗部門決不能掉以輕心。由于在露天作業,起重吊臂可以安裝的很高,如履帶起重機發生傾覆,覆蓋面還是相當大的,事故造成的破壞和影響比較惡劣。所以作為檢驗機構還是應該做好檢驗工作,以防一旦發生事故可能被追責的風險。
二、履帶起重機參數的標注
現在的履帶起重機的檢驗依據是TSG T7015-2016《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包括首次檢驗和定期檢驗。出具的檢驗報告格式是TSG T7015-2016中附件G的樣式。由于現在大型的履帶起重機有點像變形金剛,有多種作業工況,例如標準重型臂工況、標準輕型臂工況、重型臂+輕型臂混合工況、塔式工況、風電工況、超起工況等(見圖5),不再像早期的履帶起重機只有一種工況。對應的額定起重量、起升高度、工作幅度、額定起重力矩每一種工況的數據都不一樣,參照的起重性能表也不一樣,造成在檢驗的原始記錄和報告書中無法準確標注。另外每種工況由于配重的位置(包括超起半徑的變化)和重量不一樣,這些參數也會有相應的變化,并且配重又有中央配重、車身后配重、超起配重,每處配重的重量不一樣都會影響起升參數變化。
三、履帶起重機產品質量證明
履帶起重機的特點是在一個檢驗周期內經常變化場地使用,這就造成要經常進行各個部件組裝;再有某一大型的吊裝企業可能某一型號的履帶起重機有好多臺,每臺設備的吊臂也不是全部運到使用現場,有的堆放在吊裝公司的場地,所以每臺履帶起重機的各個部件識別非常重要。目前履帶起重機的整機出廠合格證,筆者認為過于簡單,有的出廠合格證采用交通部門機動車輛的出廠合格證的樣式。并且整機銘牌通常固定在司機室的門上,固定方法也不復雜。這就造成有的不法企業待檢驗履帶起重機時,將到期設備的銘牌臨時固定同樣型號的不到期檢驗的履帶起重機上,這樣給檢驗機構帶來很大風險,不容易甄別是不是真正到期應該檢驗的履帶起重機。
應該借鑒TSG Q0002-2008《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橋式起重機》中第9條對制造單位出具產品質量證明書的要求,也可以借鑒TSG N0001-2017《場(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中2.3.4.2條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的要求,TSG T7001-2009《 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含第1.2.3號修改單)[4]附件A的1.1項中也是要求電梯產品質量證明文件里注有部件的型號和編號。如果履帶起重機有了清晰的產品質量證明文件,對于每臺設備各個部件就一目了然了,有效的區別履帶起重機的整機,同時有利于今后信息化管理,也可以對部件質量進行有效的追溯。現在多數制造單位每個部件上都有鋼印或鏤空的編號,包括每節吊臂(見圖7),并且有的配有二維識別碼。
四、現場檢驗中的問題
(1)在報告書參數錄入方面,現場采集的實際參數數據和該臺履帶吊的最大數據不一樣的問題,如果填寫實際數據,那么在一個檢驗周期里,這臺設備在另一個現場使用比報告書的大的參數數據,這份報告是否還有意義,如果填寫最大數據,可能檢驗的現場沒有這樣的吊臂長度,沒法驗證最大數據的檢驗情況。即使使用原始記錄和報告中的備注欄,填寫也會過于復雜,這個應該在今后的檢驗規則修訂中予以明確說明。也可以采用塔式起重機和施工升降機的安裝監檢中,在TSG Q7016-2016 《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監督檢驗規則》第4條的要求,闡述監檢結束后塔式起重機的爬升和施工升降機的加節作業過程不實施安裝監檢,由使用單位來負責。
(2)首次檢驗履帶起重機,是不是要進行全工況的檢驗?需要不需要配超起配重檢驗?還是在報告書里備注欄注明首次檢驗時的工況條件。例如某最大起重量4000噸的履帶起重機,全工況制造周期會很長,但是使用現場急需一種工況,并且其它工況還沒有制造出來,有的型式試驗機構已經出具型式試驗合格證,并且該合格證里也未標注工況的具體情況。這樣的型式試驗合格證是不是不夠嚴謹?還需要業界同行再探討一下。
(3)檢驗機構盡量降低使用單位的檢驗成本,需要檢驗人員合理制定檢驗方案,設置檢驗環節點,例如在組裝現場未拉起吊臂時,是個很好的檢驗時刻,可以核實吊臂情況和吊臂連接處的完好性。如果立起吊臂就不像塔式起重機的標準節連接處,那么容易檢查了。像龐大的履帶起重機結構件,想自如的搬動它是個較難的事情,包括試驗載荷的準備、行走墊板的擺放,鋼絲繩的纏繞等都比較耗時費事的。
五、檢驗項目設置
檢驗項目設置依據是TSG T7015-2016《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的內容,現探討以下問題:
(1)在表C-2起重機械定期檢驗適用項目中,流動式起重機的C5.3項“運行行程限位”檢驗,包括輪胎起重機實際檢驗中不涉及此項目。
(2)正文第20條規定,檢驗機構保存的資料中首次檢驗時要保存使用說明書,并且要求檢驗資料長期保存,對于大型履帶起重機的使用說明書紙質資料是相當厚的,假如存檔電子版還可以,但是存電子版是否符合要求?制造單位會不會能夠提供電子版?對存檔紙質版,對檢驗機構的檔案室庫存量要求還是比較高的。檢驗時發現有的制造單位對出廠后的設備起重性能表,還有升級更新的情況,那檢驗機構存檔的起重性能表是否還有意義呢?
(3)檢驗項目是否增加內燃機排放標準的要求,借鑒TSG N0001-2017的第2.2.4.1.1條的第五款的要求。也參考現在機動車輛年審同時進行尾氣排放的環保檢測的模式。防止國家生態環境部已經明令淘汰的內燃機,反而繼續在履帶起重機上使用,市場監管局的檢驗機構還繼續給這樣的履帶起重機的發放特種設備使用標志,造成政府部門不協調一致的情況。
(4)在C11.3.4條中,主要考慮液壓系統密封性能試驗,其實在鋼絲繩纏繞起升的履帶起重機中也存在載荷下沉量的問題,是否今后的檢驗規則修訂予以考慮。
(5)在大型起重機械安全監控管理系統定檢檢驗時,是否可借鑒對起重量限制器和起重力矩限制器的檢驗方法,驗證能正常使用就行。很多安全監控系統的項目在型式試驗時的檢驗就可以了,目前的定檢項目有點偏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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