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各市應急局: 《山東省應急管理專家遴選實施辦法》《山東省應急管理專家調用辦法》已經省應急廳廳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應急管理廳 2021年6月29日
山東省應急管理專家遴選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山東省應急管理專家的遴選聘任工作,發揮專家在應急、決策咨詢、檢查、技術評審等應用領域的技術支撐作用,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應急管理專家的遴選、聘用等工作。
第三條專家主要任務類別
(一)應急處置類
為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提供現場技術指導和救援服務。
(二)咨詢服務類
1.為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提供咨詢和技術支撐;
2.為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制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以及有關地方標準和規程的制定等提供咨詢和技術援助;
3.參與我省應急管理相關專業領域重大問題的專題調研,分析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的發生規律,提出防范重特大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的意見和建議;
4.為應急預案體系建設提供技術支持;
5.其他咨詢類工作。
(三)現場檢查類
1.參與省應急廳組織的執法檢查、防汛抗旱防臺風專項督查、安全生產專項督查、森林草原防滅火專項督查、專項整治及各類安全生產巡查等活動;
2.參加企業進行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及整改驗收工作,并為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整治提供技術支持;
3.參與安全生產評價機構和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的監督檢查,提出技術審查意見;
4.參與企業安全狀況評估等活動,并提出審查結論;
5.參與行政許可事項的現場核查;
6.其他檢查評估工作。
(四)評審評估類
1.參加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技術審查工作,參與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檢測結果的監督審查等,并提出審查意見和結論;
2.參與各類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修訂及演練的評估;
3.配合省應急廳對各類自然災害進行風險調查,參與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與減災能力調查評估;
4.參與省應急廳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的科技項目管理、成果技術評審及技術推廣應用工作;
5.參與省應急廳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相關地方標準技術審查工作;
6.參與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安全性能參數評價,使用中的安全設備、安全器材、安全裝置的技術鑒定工作;
7.其他評審評估類工作。
(五)宣傳培訓類
1.參與對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等監管人員及其他專業人才的培養工作,參與對各類安全生產相關資格證書持證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2.參與編寫應急管理相關培訓教材、題庫等工作;
3.為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的新聞宣傳、輿情應對、文化建設等提供技術支持;
4.為應急管理信息系統建設,自然災害、監測預警和災情信息建設提供技術支持;
5.其他宣傳培訓類工作。
(六)其他類別
與應急管理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四條專家遴選條件
(一)基本條件
1.政治立場堅定,廉潔奉公、遵紀守法,有奉獻精神,服從大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無黨紀政紀處分記錄和違法犯罪記錄。
2.熟悉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在省內相應行業具有較高影響力。
3.身體健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歲,精力和時間上能夠保證參加專家活動。
4.相關專業的大學學歷,10年以上相關領域的工作經驗。
(二)應急處置類專家除滿足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1.在安全生產、自然災害相關行業領域有突出貢獻,有較好的現場應急處置能力;
2.近5年內參加過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的現場處置工作;
3.原則上具備相關行業的高級職稱,或具備相關行業中級職稱,并有25年以上相關行業應急救援工作經歷。
(三)咨詢服務類專家除滿足基本條件和具備相關行業高級職稱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近5年內在省級及以上刊物發表應急管理相關行業領域專業論文;
2.參與過省級及以上應急管理相關行業領域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制定;
3. 參與過省級及以上應急管理相關行業領域重大問題的專題調研;
4. 參與過省級及以上應急預案體系建設。
(四)現場檢查類專家除滿足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1.安全生產類專家應熟練掌握安全技術標準,了解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具有較強的現場發現、分析和解決事故隱患與問題的能力;
2.安全生產類專家應具備相關行業高級職稱以上,或專業特長突出,安全生產現場經驗豐富,目前仍從事相關行業的安全工作,具備相關行業中級職稱并有1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3.安全生產類專家近5年多次參與省、市安全生產執法檢查、行政許可事項的現場檢查、事故調查等相關工作;
4.安全檢測實驗室相關專家應具備從事實驗室相關工作15年以上工作經歷;
5.自然災害類專家應熟練掌握自然災害相關法規標準,具有較強的現場發現、分析和解決災害隱患的能力;
(五)評審評估類專家除滿足基本條件和具備高級職稱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相關科技研發、科技創新政策研究或項目管理工作,或在主要省級及以上學術組織中任中高級職務、具有較高專業水平;
2.在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相關領域的權威期刊雜志發表多篇論文,從事過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安全性能的研發工作;
3.近5年內參加過市級及以上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技術審查工作或省級及以上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與減災能力調查評估工作;
4.在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相關領域的標準化委員會或分標準委員會擔任委員,從事過相關的標準制修訂工作或作為主要起草人起草應急管理相關行業的地方標準、行業標準或國家標準。
(六)宣傳培訓類專家除滿足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善于溝通交流,口齒清晰,表達觀點不偏激。近5年有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相關領域的授課經歷,有突出的專業特長;
2.有編寫省級及以上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相關培訓教材、題庫等工作經歷;
3.近3年內多次參與省級政府部門的新聞宣傳、輿情應對、文化建設等工作的;
4.在應急管理信息系統建設、自然災害監測預警和災情信息建設等方面具有較高技術水平的。
第五條專家的遴選程序
省應急廳是專家遴選的主管機關,專家管理工作小組承擔會同省應急廳有關處室、單位共同組建專家評聘小組,對候選專家進行遴選等有關具體工作。遴選程序分為申報、初審、審定和公示等環節。
(一)申報:專家管理工作小組根據本實施辦法,下發通知,面向全省各行業征集符合條件的專家人選,專家根據《山東省應急管理專家分類表》(附件), 經所在單位推薦,通過專家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線上申報。
(二)初審:專家管理工作小組會同行業領域內有關處室、單位對本行業專家填報的材料真實性、符合性進行初步審查。
(三)審定:專家管理工作小組組織行業內知名專家對專家的專業、成果及上報材料依程序進行審核,形成推薦名單,報廳黨委會研究決定。
(四)公示:審定后的專家名單在省應急廳網站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其他
對符合以下條件的專家,可納入應急管理備用專家庫管理,待下次專家調整時,經審定后調整進入專家庫:
1.符合申請條件,經處室推薦,未通過最終審定的專家;
2.經分管負責人同意可聘用的國家級專家或外省應急管理專家。
第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省應急廳印發的《山東省應急管理專家遴選實施辦法》(魯應急發〔2019〕5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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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山東省應急管理專家分類表
山東省應急管理專家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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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省應急管理專家的使用管理,滿足專家調用的“雙隨機”原則,根據《山東省應急管理專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應急管理專家(以下簡稱專家)的調用管理。省應急管理咨詢專家的邀請,由省廳辦公室或有關處室統一協調。
第三條專家的調用堅持“行業對應、專業對口、隨機抽取、激勵擇優、規范有序”的原則。除突發緊急任務外,專家的調用一般應在山東省應急專家管理系統(簡稱專家管理系統)中完成。
第四條處室、單位使用專家時,應登錄專家管理系統,詳細錄入本次專家工作任務時間、地點、行業、任務概述等信息,形成財務報銷及存檔記錄。
第五條處室、單位調用專家時,應根據任務類型確定專家的行業、專業,需調用專家人數,予以回避的地域、單位、人員等條件。系統根據所選擇專家的條件,隨機推薦符合條件的專家供使用處室、單位選擇。
突發應急任務調用專家不受時間和調用方式的限制,可選擇滿足要求的專家直接電話通知。緊急任務結束后的5個工作日內,使用處室、單位應在專家管理系統內補辦專家調用手續。
第六條當任務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社會影響較大、有特殊需求等情況時,經處室負責人同意,可通過推薦選取方式進行調用專家。涉及行政許可的事項,推薦專家的比例不得超過本次使用專家總人數的50%。
第七條當有專家管理系統中無滿足條件的專家、任務緊急或需審查的項目較為特殊等情況時,經分管負責人審簽,可聘請國家級專家、省外專家或其他行業專家。聘請的專家暫時錄入備用專家庫,按程序調用。
第八條專家在聘期內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被專家管理系統自動鎖定,不參與調用。當有特殊情況,確需調用的,經分管負責人審簽后,方可調用。
1.年度出現3次及以上不滿意評價的;
2.處于請假期間的;
3.在相同時間段內已確定參加其他任務活動的;
4.本年度參與省應急廳專家任務超過20次(含20次)的;
5.本年度參與省應急廳專家任務工作天數超過100天(含100天)的;
6.使用前30日內已完成4次專家任務或工作天數已滿足20天的;
7.其他不滿足專家調用情況的。
第九條專家在聘期內存在違反《山東省應急管理專家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有關規定及年度出現3次及以上不滿意評價的,被專家管理系統自動列入“異常名單管理庫”,不參與調用。專家管理工作小組對“異常名單管理庫”中的專家定期匯總,經分管負責人審批后,取消聘用。
第十條專家結束任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在專家管理系統中提交本次專家任務的工作報告。使用處室、單位在專家任務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根據專家任務執行情況,按照《山東省應急管理專家評價考核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對專家進行評價。任務結束10日后,仍未完成評價的,專家管理系統將自動鎖定該處室、單位的調用功能,待按要求補充完成相關操作后,方予以恢復。
第十一條備用專家經有關處室、單位使用兩次以上,其素質及業務能力滿足應急管理專家要求的,按照有關程序定期進行遴選、審定,進入省應急管理專家庫,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專家費用按以下標準執行:
省應急管理咨詢專家的費用按小時計算,正高級技術職稱專家1000元/小時,院士、全國知名專家1500元/小時;省級應急管理專家按600元/天·人支付標準執行。專家發生交通(城際間)、住宿費用的,按有關規定據實報銷。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省應急廳印發的《山東省應急管理廳專家調用辦法》(魯應急辦發〔2019〕28號)同時廢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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