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產業安全保障體系,建立符合我省實際的貿易調整援助制度,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貿易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對外貿易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和《商務部等5部門關于推進貿易調整援助工作的意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貿易調整援助,是指企業因受外部歧視性貿易政策、對外貿易突發和異常情況、進口嚴重沖擊等貿易環境變化嚴重影響,出現生產經營困難、員工大量流失等情形,通過支持其開展貿易調整,幫助其恢復正常生產經營的制度。
第三條 省商務廳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農業農村廳(以下簡稱協調機制成員單位)發揮省貿易調整援助工作機制作用,統籌研究和協調推動全省貿易調整援助工作。
省商務廳負責牽頭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全省貿易調整援助政策,其他協調機制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全省貿易調整援助政策的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工作。
第四條 支持各市參照本辦法自主針對所轄企業開展貿易調整援助,創新探索符合實際需要的貿易調整援助方式,成效顯著且適宜推廣的,在全省范圍內復制推廣。
協調機制成員單位可以在各市自主探索貿易調整援助方式過程中給予指導、協助和支持。
第二章 預警與指導
第五條 省商務廳會同其他協調機制成員單位、相關行業組織等建立貿易環境變化預警機制,監測分析貿易環境變化對全省產業發展、企業生產經營造成的影響情況,及時向相關行業組織、企業等發布貿易環境變化預警信息。
第六條 協調機制成員單位及時共享本系統、本領域內受外部貿易環境變化影響的企業情況,包括相關經濟運行情況、貿易波動情況、就業變化等信息。
相關行業組織積極發揮應對國際貿易摩擦工作站作用,及時跟蹤、提供行業內企業遭受外部貿易環境變化的影響情況。
第七條 對可能受到貿易環境變化嚴重影響的行業和企業,省商務廳會同其他工作機制成員單位、相關行業組織等及時開展調查研究,了解受影響情況,指導做好貿易調整工作。
第三章 援助方式與申請審核
第八條 我省企業因受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因素影響,在一定期限內產銷量、產銷額、利潤等生產經營指標下降一定比例或員工出現一定比例離職的,可以向所在市、縣(市、區)商務部門提出貿易調整援助申請。
第九條 鼓勵企業通過調整市場布局、提高生產效率、完善風險管理等方式自主開展貿易調整,積極應對貿易環境變化帶來的不利影響。
第十條 我省貿易調整援助范圍主要包括:新市場開發、新品牌培育、檢測認證等市場開拓服務援助;產品設計研發、綠色低碳轉型、產業鏈供應鏈整合等生產提升服務援助;產業安全監測、應對貿易摩擦、合規體系建設等風險防范服務援助;就業服務、技能培訓、人才引進等人力資源服務援助。
援助范圍將根據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因素變化等情況動態調整。
第十一條 根據我省貿易調整援助范圍,省商務廳可以委托行業組織、商協會、專業機構等通過提供專業咨詢、技術指導、專業培訓等服務方式對企業的貿易調整給予技術援助。
企業自主開展的貿易調整符合援助條件和援助范圍,且具有調整成效的,企業可以對開展貿易調整支出的服務費用申請資金支持。
第十二條 企業因市場需求減少、消費模式變化、產品(技術)迭代、自身決策失誤及管理不善等原因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不屬于貿易調整援助支持范圍。
第十三條 省商務廳根據貿易環境變化情況和企業需求,會同其他相關協調機制成員單位,適時發布貿易調整援助申報指南,申報指南主要包括援助范圍、申報要求、援助標準等內容,申報指南內容根據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因素變化情況實行動態調整,以省商務廳會同其他相關協調機制成員單位發布的申報指南為準。
相關企業根據申報指南要求自愿向所在地商務部門提出貿易調整援助申請,并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
第十四條 申請企業所在市、縣(市、區)商務部門收到企業申請后,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審核,相關市商務局向省商務廳報送審核通過的申請材料。
第十五條 省商務廳收到各市報送的企業貿易調整援助申請材料后,會同其他協調機制成員單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各市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實施相關援助。
第四章 監督評估
第十六條 省商務廳可以會同其他協調機制成員單位,自行或委托專業機構對受援企業的生產經營恢復情況、援助效果等開展評估。
第十七條 協調機制成員單位充分運用評估結果,持續完善我省貿易調整援助制度,推進我省貿易高質量發展,促進和維護產業安全。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商務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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